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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基因与两性博弈一种少见的婚姻生物学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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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

吉林大学法学院

(本文原载《法律科学》年第3期)

人生来就是自私的,愈来愈多的事件表明,人在婚姻之中更是如此。从生物学角度来说,性是婚姻的本质内容,人类通过婚姻这一制度,得以确保自身基因能够存活下来。婚姻的发生是性关系恒常化、性关系主体固定化的结果,因而在性的进化上,人类从自由走向了不自由。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人们能够超越天性而甘愿“作茧自缚”?

本文作者利用进化论框架指出,由于人类单性生殖的特点,男性只有持续地固定地与一位女性发生性行为,并长时间地守护在其周围不让其他同性染指才能确保自己的基因得以复制和繁衍。受婚姻制度制约的女性不光是因男女力量强弱,更是因为女性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抚育后代的任务,在基因传递的天性支配下,女性不得不与男性共同生活,形成了婚姻的最早雏形。而男女生殖细胞数量的强烈不对等,导致男性天然倾向于采取“薄情”策略,可女性即便不断地“移情别恋”,也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成本。加之生殖细胞浪费强烈不均衡的事实,一夫多妻制的文化样本远高于一妻多夫制的文化样本(84%VS0.5%)。所以许多男性中的强者,可以在婚姻自由的旗帜下,通过不断的离婚再结婚的方式,实现历时层面的“多妻”。而由于女性在生理上处于劣势,即使是事业上的女强者,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本文作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确立是近代民主革命的成果,是妇女解放的标志,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场革命实际是由男性领导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着男性对女性性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男性之间也会面对同性竞争,而一夫一妻相对于一夫多妻也使弱势男性群体增大了拥有配偶的概率。本文作者在文末呼吁,受社会分工的影响,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的义务在离婚时很难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因而为自由、平等而设计的制度也有可能会走向反面。

本文原载《法律科学》年第3期,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自私的基因与两性的博弈——人类婚姻制度生存机理的生物学解释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最为古老和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了它男女得以结合,后代得以延续,亲属得以确立,分工得以产生,社会组织得以形成。为维护人类婚姻而存在的制度则是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类学的研究让我们相信在没有法律和政府的初民时代婚姻就已经形成。如果我们真的能够回眸那段人类的历程,我想,婚姻应该是在人类的进化中为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由此,我们推之,人类的婚姻制度在大体上应该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哈耶克所言及的“不是经由主观琢磨而发明出来的,而是通过渐进的试错过程,慢慢发展起来的”、依靠“无数代人的经验才发展成当下这个状况”的一些规则。当人类进入政府时代以后,法律不过是对这些既定的规则的确认而已。

既然如此,那么,当我们在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形成与维持的机理的时候,有两个条件是应该坚持的:第一,必须在进化的框架内进行,其二,不能偏离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因为人类的进化是一个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向社会意义上的人迈进的过程,而婚姻及其基本制度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是人的两大属性,而越接近前政府时代,人的自然性就越明显,因此,人的生物学因素必然在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及动物的进化,就不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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